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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

    中国环境监测总六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真实和准确,防止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现印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

    为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真实和准确,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防止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制定本技术规则。

    一、判定依据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

    5.《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6.《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

    7.《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8.《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

    9.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站质管字[2014]227号)

    二、判定情形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视为存在数据弄虚造假:

    (1)擅自停运、变更、移动、增减监测点位或改变点位属性;

    (2)故意堵塞、蒙罩采样口或对采样口周围局部环境进行人工干扰;(3)随意修改监测设备的温湿度、大气压、斜率、截距和流量等参数设置;

    (4)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校验参数的设置;

    (5)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

    (6)擅自删除监测数据;

    (7)擅自有选择性地挑选部分监测数据进行评价;

    (8)故意发布虚假数据;

    (9)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

    三、判定程序

    1、现场调查取证

    现场调查人员(至少两名)对发现的数据弄虚造假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采取相关措施收集、固定证据。可采取的措施有:

    (1)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或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2)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比对核查;

    (3)记录现场检查结果并签字确认等。

    2、上报调查结果

    调查取证结束后,将现场调查结果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处罚

    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2)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站运维单位,已签订合同的运维单位绩效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同时列入黑名单,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直管站运行管理项目招标时,不予以考虑。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